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?法院:应承担赔偿责任!
2024-03-26 18:23:57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蒋文娟 | 作者:陈姿希 | 点击量:8719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陈姿希)患者在诊疗过程中,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,判处医院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2020年2月,小李因某关节疼痛不适,前往张家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。该医院采取对应的治疗方法后,引发小李其他关节处疼痛不适,医生认为系正常反应。3月,小李其他关节处疼痛加剧,经检查,已造成其他关节损伤。6月,小李前往长沙某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基本痊愈。治疗期间,小李花费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等共计12.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结合小李的治疗诊断书、医学会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,张家界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,未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康复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及风险,且康复治疗过程中造成其他关节处损伤,存在过错,故酌定张家界市某医院赔偿小李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等6.1万余元(即12.3万余元*50%=6.1万余元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: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,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、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。
故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,医疗机构应将准备采取的诊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,以明确、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;如未尽到询问检查和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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